騰訊科技訊(趙楠) 5月10日消息,昨日下午,阿拉木斯(微博)、高新民、賀強、楊培芳等法律界、電信界、互聯網界的專家學者就網購誠信問題發表看法。其中,網規研究中心主任阿拉木斯認為,在網購交易平臺“明知”前提下,在法律上可“不告不理”。
IDC報告指出,到2015年,電子商務平臺的交易規模將增長5-10倍,以淘寶網為代表的網絡零售平臺將覆蓋5億消費者,交易額有望超過200,00億,占中國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例將達到7%,帶動直接及間接就業3,000萬,給物流業帶來超過1,000億的收入,電子商務滲透率將突破60%。
阿拉木斯認為,從現有的國內外相關法律法規看,網購交易平臺承擔商品侵權責任的前提應該是“明知”,也可以解釋為通知刪除原則。此外,阿拉木斯認為在商品鑒定上,懷疑并不等于知道,所以,淘寶等網購交易平臺不能在懷疑的前提下封店,法律上解釋為“不告不理”。同時,由于淘寶并不是權利人,所以無法代表權利人進行封店等一系列的維權活動。
阿拉木斯表示,在去德國進行行業研討與調研后發現,國外的相關法律法規也沒有對網購交易平臺做出逐一核查的要求。而且政府監管的主體都是事后的,且不能通過價格去判斷商品的真假。從這點看,可以說現在淘寶的規則是最好的,淘寶做的工作也是相對最多的。
中央財經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賀強教授也認為,研究第三方交易平臺的責任很重要,一些平臺上出現的問題往往是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,這不單純是網購的責任,電子商務的打假應該與社會打假同步。此外,打假不僅僅是法律責任問題,有人會想強調法律責任就是推卸責任,所以一定要主動進行打假等活動。打假的態度一定要明確,變被動為主動,一方面宣傳打假,一方面帶頭進行打假等行動,主動打假才能提高平臺信譽。
中國信息經濟學會理事長楊培芳教授則表示,信息社會是相對誠信的一個體系,而這個誠信體系的建立不僅是電子商務和阿里巴巴的責任,而是整個社會的責任。楊培芳教授認為,信息通信業的基礎設施與平臺,更多的擁有的準公共性,對于準公共性的企業應該負擔更多的責任,同時也應該給予這些平臺更多的授權,以幫助他們行使責任。
對于網購市場的責任和監管,中國互聯網協會副理事長高新民認為,和現實社會的管理不一樣,互聯網應該稱之為治理,是多方參與的模式。假貨和知識產權問題是個社會問題,不能怪互聯網。如何解決物理的問題,是多方應該摸索探討解決的。高新民還認為,平臺治理應該興利除弊,不能治理卻把產業發展搞壞了,而且他認為,主體電子商務平臺和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的責任應該有區別。
有觀點稱,一個是平臺是一種全新的現代服務業的形態,是新商業文明的產物,就像我們不可能看到那些批發市場、小商品市場同時提供動態的信用服務、數據服務一樣,我們無法用網上的批發市場、小商品市場這樣的詞語來簡單描述平臺,更不可以把適用在批發市場、小商品市場上的法律和規則簡單延展到網絡平臺。